金溪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中共金溪县委办公室 金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溪县高层次人才引进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党委、管理区,城市社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金溪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金溪县委办公室 金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金溪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步伐,吸引优秀人才来金溪干事创业,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全力推动金溪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服务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提升人才贡献率。

  (二)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决定性作用、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和政府推动作用,重点引进全县经济社会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高效便捷。创新激励政策,完善配套服务,简化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环境,为高层次人才及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金溪县以外地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实际,特别是我县香料香精、机电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加工、电子信息、智能仓储、电子商务等产业急需的人才。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下列对象: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文化名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三类:省“双千计划”、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文化名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四类:事业单位专业岗位急需紧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技术、管理人才和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员。

  第五类:对教育、卫生等单位急需引进的短缺人才(全日制本科生),可适当放宽引进条件,具体引进方法,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商县人社局、县委编办负责制定和实施。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及其他特殊人才不受限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采取多种方式引进,刚性方式采取公开选拔、公开招聘、综合素质测评和考核调入等引进,由有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柔性方式采取兼职、讲学、咨询、短期聘用、挂职、项目合作、科研与技术合作等引进,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团队)一策”的办法,上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研究决定。

  第七条 属刚性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合同或协议;属柔性引进的,每年在金溪工作时间一般累计不得少于2个月。

  第八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原则上每年适时组织一次,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内,按照程序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九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公开选拔和公开招聘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本着紧缺、急需、实用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提出引才申请,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引进理由、引进岗位及条件、引进数量、测评方式等。

  (二)制定方案。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申请进行梳理,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人社局制定具体引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发布公告。经审定同意后,县人社局统一发布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四)报名审查。公告发布后,组织开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五)考核聘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体检、考察,确定拟引进人选,面向社会公示后,办理聘用手续,并颁发“金溪才子卡”。考核、体检、考察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报名情况,集中统一时间组织或随时组织进行。

  第十条 企业刚性引进人才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金溪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报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提出认定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核发“金溪才子卡”。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人才津贴。在金溪工作期间,按月发放人才津贴,期限5年。具体标准为:第一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第二类人才每人每月8000元,第三类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第四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刚性引进到本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租房,或根据住房申请政策选择享受以下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但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对夫妻双方同时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按就高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补贴享受标准实施。对个别特殊人才的住房待遇,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购房补贴。对确定在本县定居并在本县首次购买商品自住的,购房补贴标准为第一类60万元,第二类40万元,第三类20万元,第四类10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平均发放,每年年底发放一次。对于企业刚性引进的第三类、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所需购房补贴,由财政和企业分别按50%的比例分摊相关补贴费用。

  租房补贴。选择自行租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第一类每月3000元,第二类每月2000元,第三类每月1500元,第四类每月1000元。补助资金按年度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期限5年。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补贴可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站补助。对引进“两院”院士来金溪组建院士工作站开展项目合作并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由受益财政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新批准的专家工作站按相关规定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对新批准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海智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的,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建站资助。

  第十四条
职称。对到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具有省内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直接聘用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对具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经省外来赣职称确认后,可聘用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本人愿意到金溪工作的,经本人向县人社局申请,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引进人才的配偶未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本人愿意到金溪工作的,由县人社局积极帮助联系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就业。配偶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可自主择校,由县教体局安排落实。申请办理期间,需填写《高层次人才子女择校入学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委人才办转县教体局办理。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待遇。高层次人才凭“金溪县才子卡”,享受一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标准在2000元以内;通过金溪县高层次人才医疗“绿色通道”,可享受就医相关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保障。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县人社局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补充或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九条
荣誉激励。突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对做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的人选予以优先推荐,培养吸收优秀中青年人才加入党组织。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金溪县才子卡”制度,对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核发
“金溪才子卡”。凭“金溪才子卡”,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激励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立金溪县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预算,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住房保障、宣传推介、招聘组织、专业培训等有关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弄虚作假形式引进人才、套取资金、获得奖励,除通报批评外,追回资金,取消奖励,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退还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专户中。

  (一)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工作合同(协议),辞职、离职、调动等离开金溪;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引进人才资格;

  (四)享受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享受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六)引进人才年度考核结果未报县人社局审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出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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